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公告(2011年第4号)广州海关关于规范“两废”委托代理相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第12号)相关规定,现就规范废金属、废塑料(以下简称“两废”)委托代理进口、委托代理报关等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鼓励加工利用企业自营进口 海关鼓励加工利用企业(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列明的利用商)自营进口。凡自营进口的,应当具有进出口经营单位资格。进口的“两废”在按照环保部门核定的加工工艺流程完成加工利用前,加工利用企业不得转移其所有权、使用权。 二、规范加工利用企业委托代理进口 (一)未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加工利用企业可委托代理进口,但其委托代理须符合下列条件: 1.许可证载明的进口商和利用商必须与实际进口商和实际加工利用企业相一致。 2.固体废物进口时的实际所有权必须属于加工利用企业,并且必须在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进口合同中明确。 3.受理委托的进口商必须在代理进口后,将进口的固体废物全部交付所代理的加工利用企业使用。 (二)委托代理进口固体废物的,进口商在固体废物进口时,除提交相应的许可证件及随附单证外,还应向海关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加工利用企业与进口商签订的《委托代理进口合同》。合同应当载明以下条款: ⑴有关进口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价格和质量要求; ⑵有关进口固体废物必须符合我国进口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以及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固体废物退运责任的规定; 2.加工利用企业办理固体废物进口业务人员的企业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3.加工利用企业《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申请表》(该表是加工利用企业向环保部门申请进口许可证时提交的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加工利用企业、进口企业基本情况;生产场地、设施、设备、设备情况表;所申请进口固体废物的加工利用情况,加工利用流程和最终产品;申请单位证明等内容)复印件。 4、加工利用企业《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报告》(该表是加工利用企业首次申请进口固体废物时向环保部门提交)复印件。 以上所有证明材料必须加盖企业公章,提交复印件的,须在复印件上签署“此复印件与原件相同”字样,并注明日期。其中第3、4项内容在加工利用企业首次委托代理时验核正本。 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